2012至2013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和省统计局《2012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特制定《2012-2013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予公布。请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一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7760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2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
序号 |
项目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
标准(元)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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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 各 行 业 的 平 均 收 入 |
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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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
制造业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
建筑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金融业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教育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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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一般地区 |
4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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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
30元/人·天 |
伙食补助费 |
省内 |
12元/人·天 |
外省 |
15元/人·天 |
经济特区 |
2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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