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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陇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主要计算标准及数据:

根据2014年2月25日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的《2013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22858元

2、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16680元

3、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6503元

4、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5724元

5、2012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

(由于《2013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尚未发布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仍以2012年的44330元为准,待统计公报发布后更新)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的主要项目及具体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

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60——100元。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每日30至5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补助3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等级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市居民

一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100%=457160元;

二级伤残为457160元×90%=411444元;

三级伤残为457160元×80%=366728元;

四级伤残为457160元×70%=320012元;

五级伤残为457160元×60%=274296元;

六级伤残为457160元×50%=22858元;

七级伤残为457160元×40%=182884元;

八级伤残为457160元×30%=137148元;

九级伤残为457160元×20%=91432元;

十级伤残为457160元×10%=45716元。

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6503元×20年100%=130060元;

二级伤残为130060元×90%=117054元;

三级伤残为130060元×80%=104048元;

四级伤残为130060元×70%=91042元;

五级伤残为130060元×60%=78036元;

六级伤残为130060元×50%=6503元;

七级伤残为130060元×40%=52024元;

八级伤残为130060元×30%=39018元;

九级伤残为130060元×20%=26012元;

十级伤残为130060元×10%=13006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2012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12个月×6个月=22165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需要扶养年限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市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14年5月后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同价)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1300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10367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28815元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根据本地司法惯例,造成伤残的,十级伤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约为1000左右,按照伤残级别以此类推;造成死亡的赔偿20000-50000元。

13、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

14、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具体损失可以委托司法鉴定。

15、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注意点:

1、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居民与农民的差别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3、上一年度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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