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关于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出让金征收的补充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出让金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为加强土地管理,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征,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四、考虑到经济开发区的特殊性和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建设,对于工业用途的出让土地,其土地出让金按省级部门规定提取相关提留资金后的净额,由市财政通过支出途径补助给经济开发区;对于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其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提取相关提留资金后的净额,由市财政通过支出途径补助给经济开发区。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五、经济开发区设立“土地出让金支出专户”,接纳市财政局核拨的专项资金。
六、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最低出让价格为土地基准价70%以上的政策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标准价确定为12万元/亩,甘霖镇、崇仁镇、长乐镇、三界镇和黄泽镇工业功能区内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标准价确定为10万元/亩。
甘霖镇、崇仁镇、长乐镇、三界镇、黄泽镇和三江街道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按以上意见参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土地出让金征收规定
主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经济开发委,甘霖镇、崇仁镇、长
乐镇、三界镇、黄泽镇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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