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棚户区改造的规定
一、呼伦贝尔棚户区改造的规定
《呼伦贝尔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或资金)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全市纳入自治区棚改规划的年度棚改任务,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并确定购买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公示信息。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告棚改服务购买内容、规模、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第十二条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比价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因时间紧、任务重等情况而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经设区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中标金额、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资金。
二、棚户区改造的意义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了“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保证了实施改造后群众居住水平都能明显提高。棚户区改造还要求加强改造建设和安置住房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棚户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分配结果群众满意。
从这几年实践来看,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既能改善民生,又是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棚户区改造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不仅能够增加投资,而且能够带动消费,可以有效消化钢铁、建材、家电等上下游产能和产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针对各类棚户区改造,七部门给出了完成期限。其中,已纳入核心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煤矿棚户区,2013年年底前要基本建成;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任务较少的省(区、市)要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其他省(区、市)要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还未完成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在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
此外,七部门还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调查摸底,并强调,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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