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交通事故私了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事件经过】
2011年4月,张先生驾驶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后被交警认定王先生负全责。由于事故较小没有人员伤亡,双方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张先生付给对方赔偿金400元。可但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400元第三者险时,保险公司说未进行现场勘验定损,拒绝赔付。因协调未果,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抗辩,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由于张先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所以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虽有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数额的依据。法院在审理中向被撞的第三者进行了调查,对方确认事故发生后,实际支出的车辆修理费用共计380元。法院认为,张先生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畸高,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张先生400元。
【相关法规】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数额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畸高,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那么,就应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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