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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土地租赁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全国每年都有很多,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例,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城,男,1957年8月出生,惠阳市人,住该市淡水镇铁西墩62号。

委托代理人:李*英,女,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阳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惠阳市淡水镇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李*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辉,该司职员。

原审原告:财*行(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财*行)。

法定代表人:曾*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淡水新阳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城公司)。住所地:淡水镇。

法定代表人:巫*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城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市人民法院(2001)惠阳秋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6年10月1日,原审原告**城公司与原**淡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城公司将其位于惠阳市淡水人民路边新阳城地段约8000平方米土地租给物业公司经营使用,租期从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1996年12月25日**城公司出具授权书,委托物业公司将该土地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客运站使用。1996年12月26日,物业公司与原审被告黄*城签订《惠阳市淡水中心客运站租赁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位于惠阳市淡水人民路边新阳城地段约8000平方米土地租给原审被告黄*城经营客运站使用。租期从1997年1月15日至2000年1月15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原审被告黄*城须于每月5日前交清当月租金,逾期每日滞纳金按每月租金10%罚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交纳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押金给原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后退还给原审被告黄*城。租赁土地只能作客运站及车辆停放使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审被告黄*城交付31600元租地押金给**房地产公司。原审被告黄*城租赁上述土地后即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并在该地建起围墙和搭建临时建筑物铁皮屋经营客运车站至今。1996年12月28日物业公司又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原审原告**房地产公司代其公司向原审被告黄*城收取上述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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