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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保险单背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险单据与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

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在被保险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的补偿权。这是提单的背书和保险单据的背书的不同作用。因此有了货物所有权不等于有了对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的补偿权。所以,出险后在掌握了提单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能真正的掌握货物所有权。一般来说保险单据的背书应该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前者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者大于后者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可以做成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是也可以做成空白背书。同样提单如果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该做成空白背书。

同样如果提单作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作成空白背书。在FOB合CFR价格条件成交下,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要转让,两者的转让范围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保险单的背书方法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形式上看,一般保险单据的背书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从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与作用看:空白背书的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据背面打上被保险人公司的名称或盖上公司图章,很多公司都刻的有背书专用章,可同时用于提单和保单背书,再加上背书人签字,签字这个很好说,具体操作中随便有个人签字即可。此外不再作任何批注。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IN:BLANK”或“BLANKENDORSED”就需这样做。如果信用证对保险单据的背书无明确规定,也应作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作成空白背书意味着被保险人或任何保单持有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的补偿。

记名背书的具体做法除了在保险单据背面做成上述“空白背书”外,还应在被保险人的名称上面打印上“DELIVERYTO(THEORDEROF)××BANK(Co.,)”,即[交由××银行(或公司)的(指示)]。记名背书里的被保险人一栏通常在出保单的同时一次直接打印完成。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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