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区使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固定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各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是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法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
(一)机关、团体和军队免税优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这里所说的“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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