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29日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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