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合肥市规定的标准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8〕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合肥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财税法〔2008〕514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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