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地区区域范围征收标准
经营性
房地产用地一般建设
用地(工业
用地除外)工业用地
及基础
设施用地
市辖区中心区越秀区
东山区
天河区:广深铁路以南、华南快速干线以西26170.8
一般市区(除上述区域外)
荔湾区
海珠区:昌岗路、新港路以北
天河区:北环高速公路以南、东环高速公路以西
白云区:北环高速公路以南1490.4
近郊区(除上述区域外)
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黄埔区
白云区:规划华南快速干线以南
番禺区:市桥镇、大石镇、南村镇、钟村镇
花都区:新华镇530.25
中远郊区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余地区1.81.20.16
增城市一类地区新塘镇、荔城街、增江街530.25
二类地区朱村街、石滩镇、中新镇、派潭镇1.81.20.16
三类地区小楼镇、正果镇1.510.13
从化市一类地区城区总体规划范围21.40.2
二类地区非城区规划内的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太平街、鳌头镇、温泉镇、流溪河林场、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1.410.13
三类地区良口镇、黄龙带、吕田小杉地区、吕田镇、大岭山林场0.80.70.1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按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认定的闲置土地。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征收标准以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作为计征依据。
3.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是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服务业、宾馆、金融、保险、旅游和高级娱乐等用地。
4.一般建设用地是指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的用地,包括党、政、军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办公用房、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高科技项目等用地,不包括工业项目、工业化的农牧业生产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
5.工业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工业项目、工业化的农牧业生产项目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6.同一地块包括不同功能用途的,按主要用途确定所属分类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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