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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机动车保险

车险,即机动车辆保险,也称汽车保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交强险

1、什么是交强险?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责任限额

2、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为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商业三责险

3、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实行交强险制度后,消费者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5万、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4、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车辆损失险

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坏,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因为交强险各赔偿分项的限额都比较低,例如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而现在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已达122380元,城镇户口更高达356220元,只有一个交强险远远不够。所以,在购买了交强险后,建议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全车盗抢险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两把)、行驶证、购车发票等,则可能只得到75%的赔偿。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TAG标签: 限额 车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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