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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是否有权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土地管理法》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第15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本文由拆迁律师原创,转载请保留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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