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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户一宅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一户一宅”中“户”的标准是什么?最基本的标准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领取了结婚证需要分户另居的村民;对由于家庭矛盾需要分家的村民也应该考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一户一宅认定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二)申请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指定家庭中满18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三)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外,其他申请户至少需有两人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应当共同申请;2、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申请;3、成年子女除婚嫁外,不得分户申请;4、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5、其他特殊情况应经分局集体会审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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