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的规定
(一)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八十、八十一条、《宪法》第八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虽然属于共同共有,但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共有概念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所有的共有人同意才可以进行,而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处分时不需全体成员同意,只要超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就可以。
(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授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根据第六十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处分上述财产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村集体成员决定。也就是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虽然可以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但是村民授权其代表村民集体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没有独立处分上述财产的权利。如果未经村集体成员的同意,即使处分了上述财产也是无效行为。
2、推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由不同村民小组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的,如果涉及的上述物权属于两个以上村内农民集体所有,则应该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推举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
3、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上述物权,虽然可以由乡镇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但在处分上述财产时,必须由乡镇集体成员的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4、集体成员的权利
因为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集体成员对以下事项可以根据法定程序由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之所以只能由本集体成员决定,是因为其所有权归本集体所有,只能由本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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