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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提醒: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该注意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近期,中国保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投保提示和信息披露工作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也将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文件的实施从产品信息披露、销售行为等方面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新型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理财功能,保险利益不确定,其本质是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理财产品有较大的区别,更不是银行存款的替代品。据此,提示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之前,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代理网点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保险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应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告知犹豫期、退保费用、新型产品投资收益不确定性等内容,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投保人在投保之前,要认真阅读以上资料,并于投保时亲笔签署投保提示书。

二是投保人投保分红、万能、投资连结等新型保险产品时,须在投保单上亲笔抄录下列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三是人寿保险设有犹豫期。《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人寿保险设定的犹豫期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后十日内的一段时期,应再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确定该保险产品不符合自身保险需求,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四是保险公司会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进行客户回访,并主要采用电话回访方式,建议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在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要做好配合工作,仔细聆听客服人员提问并认真回答,如有疑问的,应尽快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五是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实行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车站、旅游景点、航空售票点等代理网点代理销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销售或变相销售。经营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保单信息查询服务,投保人在保单承保或注册激活保单后,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2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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