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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监厅函〔2007〕327号)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柳*福诉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TAG标签: 交通事故 责任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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