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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由哪个部门管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自留地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分给其成员,来经营家庭副业,以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的土地。

自留地的管理部门是:土地管理所。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管理全镇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管理全镇建设用地的征用、规划等工作。

四、检查、监督各村的用地情况和全镇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协同区土地部门处理重大纠纷案件。

五、负责全镇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相关知识: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

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1957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提高到15%。之后的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对自留地未单独提及。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从具体政策运用上来看,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农业税。当然,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至此,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租约到期,当然存在续租及重新承包的问题,集体的性质是不变的,重新承包涉及到集体的得益,是需要集体成员决定的。

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您:由农村自留地引发的纠纷可以找村委会和土地管理局投诉或者申请调解,不行的话只能去你们当地法院强制起诉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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