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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因公醉驾”被提起公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5日,丹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骆*杰承认错误地仅对宿*训作行政处罚处理。当事官员宿*训已被正式提起公诉。

副局长“因公醉驾”免刑

据称,3日晚7时,丹棱县城区九龙广场,多名交警在此设卡查酒驾。此时,一辆小车从县城区南门驶来,司机系一名中年男子,交警对司机进行了现场吹气酒精检测,男子呼出气体酒精浓度达88mg/100ml。警方还提取了这名男子的血液,结果也显示男子体内酒精浓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

经警方确认,这名司机名叫宿*训,身份为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所驾驶车辆为单位公车。网帖转述有关媒体的报道说:“按性质划分,宿*训等人均属情节轻微,宿*训还是因公喝酒。交警暂按‘酒驾’开出了罚单,宿*训被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

交警否认说过因公喝酒

25日下午,在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骆*杰向记者证实,网帖所说的宿*训醉驾以及当时被处以行政处罚等基本情况是属实的。

但骆*杰强调,上级公安机关已经于24日撤销了对宿*训的行政处罚。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宿*训醉驾案已于25日侦查终结,当日将宿*训依法移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按刑事犯罪提起公诉。

对于为何当时只作出行政处罚而没有及时提起刑事诉讼,骆*杰称,这是因为办案民警对刑法中“情节轻微”的理解有误。

骆*杰说,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而在刑法十三条中有个“尾巴”:“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晚宿*训开车不到500米,遂被认为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骆*杰承认办案民警在衡量案情上的确存在错误,但并非办“人情案”,在3日当晚执法时有电视台摄像并向社会播出,过程公开透明。因宿*训系驾驶公车,又是公务人员,其案底专门抄送了纪委及其单位。

骆*杰解释说:我们从未有“因公喝酒”的说法,只是因为宿*训的副局长身份和衡量案情上的偏差,在事实上导致了被公众广泛质疑的“因公喝酒”免处刑罚的结果。

骆*杰表示,交警部门目前认识到应根据“遏制酒驾”的立法思想,以新增的“醉驾入刑”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执法,已经改正了之前的错误。

TAG标签: 刑法 行政处罚 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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