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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近些年来,我国寿险业获得了很大发展。在这期间,传统的保险产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1997年以来,由于中央银行连续九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并且开始征收利息所得税。为适应金融市场的新变化,传统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也随之下调,到1999年6月10日调至2.5%。随着人们金融意识的提高和保险知识的增加,对保险产品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保险产品因固定缴费,固定领取,锁定未来收益,弹性不足,市场吸引力下降。保险消费者希望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还能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为适应保险市场的消费需求,保险产品开始从传统的保障型、储蓄型向非传统的投资分红型产品方向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市场主体日益增加。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促使保险企业经营理念的转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产品的不断创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得以在我国出现并飞速发展。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保险消费者的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经营业绩,特别是分红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各家寿险公司的主打产品。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认识和了解还不深刻、不全面,对一些精算问题的处理还很不一致,在一些相关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做法。比如有的产品的现金价值偏低、有产品投资透明度不高、有的产品累计利率的确定有随意性,重大疾病类产品亦采取分红形式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将给我国寿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也将损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不利于保险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下发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和《个人**保险精算规定》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规范个人分红保险、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个人**保险等人身新型产品精算工作的基本规章,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寿险经营和监管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精算工作是寿险公司的核心工作。寿险产品开发设计、负债评估、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投资决策、代理人制度等都离不开精算工作和精算技术。实现精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于提升精算工作的水平,发挥精算工作的作用,确保寿险公司的科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样,精算也是保险监管的重点,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精算工作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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