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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因素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第三者因素在交通事故中的不同表现,可将其分为恶意的第三者因素和善意的第三者因素两种情况。恶意的第三者因素在引发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主动性”。一些爱搞恶作剧的交通参与者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有些司机驾车故意轧溅泥水、石块“袭击”他人,县至故意逼拐其他车辆或行人,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恶意的第三者因素往往伴随违章行为而发生,但也有难以认定其有违章行为的情况。某县交警大队就曾受理过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大拖司机赵某在驾车正常行驶时,因有一辆蓝色小货车在超越大拖过程中,向右打方向逼拐大拖,慌得赵某只好也向右打方向避让,结果将大拖开向了人行道,将正常行走的母子俩撞成重伤。在该起事故中,蓝色小货车在超车时向右打方向应该算是一种违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二款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而且是发生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其并没有与大拖发生碰撞、刮擦等事态,并已逃逸。该县交警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时,并没将该起事故作为逃逸事故处理,认定赵某承担了全部责任。又如女教师李某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路面上有污水的路段时,为躲避一辆恰好驶过此处的桑塔纳轿车轧溅的污水,向右打方向,结果与一辆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在该起事故中,女教师李某承担了全部责任,桑塔纳轿车既没与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刮擦,又难以认定其有违章行为,依现行的有关法规很难认定其应该承担责任。可事实上,桑塔纳轿车司机轧溅污水的行为,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意,因其应当预见到其轧溅污水的行为会妨碍其他通行者的安全,而应该采取绕行或待其他通行者过去后再行等措施。

善意的第三者因素不如恶意的第三者因素那么明显,所诱发的交通事故也比较少,但并不一定是小事故。其行为者往往是不成心、不经意地影响了他人的交通安全,而且没有违章行为发生。善意的第三者因素所诱发的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些驾驶技术不熟练、应变能力差的驾驶员身上。有这样一个案例:尚不足两年驾龄的李某驾驶大货车行至一弯道处时,因路边一正常行走的老农将手中的锄扛到肩上,谁知老农抬锄时照的影子恰好在大货车挡风玻璃上闪过,晃得李某一惊,以致飞驰的大货车瞬间失控,撞上了左侧的行道树,李某受重伤,大货车严重损环。该起事故中,老农抬手扛锄并没有过错,也犯不上用道德准则去谴责,但这一行为也实实在在地成为引发该起事故的原因。

第三者因素、特别是有违章行为的第三者因素,其行为者本身虽没直接参与肇事,但却成为诱发一些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很有必要重视起第三者因素所带来的危害,消除这一交通安全隐患。要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培养驾驶员精湛的驾驶技艺和心理稳定性及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提高驾驶员应付意外情况的能力。同时,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和道德教育,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消除第三者因素的出现,共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TAG标签: 因素 事故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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