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环节对保险公司的宣传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遏制销售误导。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介绍,《办法》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对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打击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和2001年底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修订范围较大,涉及信息披露定义、销售行为、信息披露材料管理、保单利益演示、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信息披露要求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据了解,《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大保护投保人利益力度。一是遏制销售误导。主要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提高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这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
二是规范回访操作。《办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万能三类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要点,电话回访的录音还将长久保存。严格的客户回访制度可以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可以选择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利益。
三是明确保险公司及时催告义务。《办法》针对过去万能、投连等投保人可以选择较为灵活的保险产品,还特别规定当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风险保费及其他销售费用的,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催告义务。《办法》首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办法》要求客户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做法,在市场上产生一些疑惑。方-力解释,《办法》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可能存在的销售误导行为。所谓“保单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险和万能险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联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