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案件在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阻力大,需要反复做工作。大部分被执行一方当事人从收到终审判决开始,就一直抱着抵触的态度,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明确表示绝不放弃自己既得的利益。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他们不可能自动履行;在送达执行通知后,他们的情绪开始激化,宣称要用一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法院组织力量强制执行时,他们想方设法现场进行阻挠,抗拒执行。因此,执行人员都要反复、耐心地做工作。
2、耗费时间、人力多。由于阻力大,反复做工作也做不通,到最后都是要组织力量强制执行,所以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也多,造成执行周期过长、执行成本过大,以致于法院都无法独立承受。有些案件三、四年才执结,有些案件则三、四年也执结不了;有些案件需执行法院全体动员齐上阵,有些案件则需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协助执行。
3、效果差、易反复,甚至引发流血事件。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之后,很多案件仍然是吃力不讨好,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被执行一方始终不愿放弃已经到手的土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干扰、阻挠;权利人一方急于想得到土地,对迟迟不能如愿很有怨气。有些案件好不容易执行下来,刚把土地交到权利人手中,很快被执行一方又去侵占,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让人哭笑不得。个别案件的被执行一方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执行,或者与权利人发生群体冲突,造成流血事件。
二、原因的分析
1、执行标的特殊,执行手段简单。土地是不动产,相对于动产而言,它是一种拿不起、搬不走、锁不住的。权利人对土地的占有、支配,完全不同于对动产的占有、支配,不能以收藏、封闭等有形的方式来实现,而只能以法律、权利意识等无形的力量来约束。同时,面对这种特殊的标的,执行手段也很“特殊”,无非就是简单地在争议土地上划线、打桩、翻犁、种植,如果有变化,也只是根据不同的案件分别或者综合使用这些手段而已。正是标的的特殊性和手段的简单化,明显地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2、关系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在我国,至少到目前为止,还可以说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改革开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多少、优劣与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息息相关,因此,每个农民及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强烈的占有、支配更多、更好的土地的欲望,是再自然不过的了。正是农民们这种“寸土必争”的态度,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农民法制观念淡薄,有关人员偏袒误导。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很大进步,公民的法制观念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的法制环境仍然比较差,公民的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这种状况在农村和农民身上就更为明显。同时,有的领导干部出于亲情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再加上认识上有偏差,有意无意地偏袒、支持一方;有的律师或代理人,为了私利误导、唆使或纵容其委托人。这些状况,为阻挠、对抗执行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三、解决的对策
1、正视特殊规律,探索执行的有效手段。开拓视野、更新观念,针对“土地”这个执行标的的特殊属性,从土地基本法律制度出发,借鉴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方法和经验,研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价值实现的新途径,探索更多、更有效的执行手段。
2、加强立法,健全法制,依法执行,文明执行。针对执行立法滞后、特别是涉土地这类特殊案件的执行立法还是空白的状况,要加快立法的步伐,为执行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依据。同时,我们还应该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现有的执行法律制度,寻求缓解执行难的突破口。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后,意味着法院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出现反复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对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后又去侵占土地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由公安机关以其破坏社会治安(生产秩序)为由进行处罚。当然,在依法执行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文明执行,以减少阻力、获得更好的效果。
3、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政法部门和党政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搞好涉土地案件的执行,除了法院本身的努力外,离不开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因此,也应该实行综合治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政府的调处、法制部门如何调解处理好农民的土地纠纷,如何做好宣传解释配合法院的执行;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加强普法宣传,以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公安机关如何强化职能意识,对执行后去侵占土地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如果能够这样综合治理,涉土地案件的执行会顺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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