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申请赔付汽车修理费
【案情回敖】
2007年5月30日7时2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青青家园西门北100米处,赵某驾驶自有的A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同方向行驶的于某驾驶的自有的B车发生追尾,两车均受损。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持B车修车费发票4800元、2000元各一张,向赵某主张B车的修理费6800元。法院经审查,于某提供的证据中,修理费有两张,但修理明细只有一张能与4800元的修理费发票相对应,因此,判决赵某赔偿于某修理费4800元,驳回了于某另外2000元修理费的请求。
【关键证据】
与修理费发票一一对应的修理明细
本案中,于某虽然提供了总额为6800元的修理费发票两张,但未提供完整的修理明细,此时,法院只能认可有修理明细对应的修理费4800元发票,对于没有明细对应的2000元修理费发票,不予认可。这是因为,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损失,必须与此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联系,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完整的修理明细,就不能证明所有的修理费都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可能是之前或之后发生的,因而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举证指导】
主张受损汽车的修理费,必须向法院提供修理费的发票,以及与修理费完全对应的修理明细(也称结算清单),这样才能证明所提供的修理费发票与此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联系,才属于赔偿范围。这就要求修车后,不仅要求修理单位出具正式的修理费发票,还应当提供与此次交通事故相符合的受损部位的修理明细,如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是左侧,如果修理明细中有右侧、后侧的修理费用,法院在审查修理费用时,就会将右侧、后侧等其他部位的修理费用刨除,仅支持左侧的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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