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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倾斜保护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由于责任保险除了具有一般保险所具有的分散风险、安定人民生活、有效利用社会资金等作用之外,对社会经济生活还有着独特的积极意义”。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消除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承担的经济上的损失,但是,在责任保险新理念下,责任保险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目的,即对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责任保险看似是为了给被保险人分担风险,其实质则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因被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致使受害第三人的赔偿权落空。

1、传统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忽视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转嫁方式,被保险人将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了保险人,这种转嫁的目的,既为维护被保险人自身的利益,避免其应承担巨额的赔款责任而陷于困境,又为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使其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传统的责任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损失为基本目的。在责任保险所涉及到得三方面关系中,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基础,过分关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很少涉及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了三者关系的失衡以及对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忽视。基于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只有被保险人享有直接向保险人赔偿给付的请求权,因此,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被保险人实际对受害第三人给付损害赔偿金之前,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义务,即奉行“无损失即无填补”的传统保险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实质上维护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于责任保险合同之外的受害第三人则与保险人无关。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若被保险人不幸失去偿付能力,并经判决认定,其依照保险单,不得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笔者认为,这种过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责任保险理念,不符合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传统的责任保险理念很有可能使得受害第三人的索偿权落空。当被保险人怠于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时,因为受害之第三人缺乏向保险人的诉权而不能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又由于被保险人可能无力承担给受害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此时,受害第三人就得不到及时赔偿或根本不可能得到赔偿,责任保险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2、责任保险新理念下的第三人保护

传统责任保险理念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因为这种理念不仅造成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严重的利益失衡,而且极大的损害了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所以,随着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兴起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使得文明社会的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倾斜于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在这一背景下,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逐步确立了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的立场,责任保险新理念也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以及保护受害第三人法益的思想,责任保险正在日益弱化其保护被保险人的目的,发展的结果使得责任保险对受害之第三人的保护价值日益受到重视,这已经成为责任保险发展的趋势。“责任保险之目的本来在于保护被保险人,但近来其保护重心渐移于受被保险人侵犯之第三人,亦即受害人”。人们逐渐认识到责任保险合同赖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是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若没有第三人的存在,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从发生,当无责任保险的适用”。可见,责任保险新理念更加强调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即逐渐从纯粹的“填补被保险人因赔偿第三人所致之损害”转向以“填补受害第三人之损害”为目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为先决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到受害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对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确立也将成为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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