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可圈可点
保险法修改可圈可点
最值得称道的是,这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根据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第一次审议时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此次修改,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一思想顺应保险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国际上,保险法律强调将被保险人的利益置于保险人利益之上,朝着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向改革。
这次修订,在框架上,它涵盖了最大诚信(危险增加、欺诈索赔)、保险利益、赔偿原则(涉及保险金额、保险代位、重复保险等)。条文上,它填补了若干空白,对一些条文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主体上,它重点调整了保险人与被保险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兼顾了被保险方内部关系以及保险人、被保险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内容上,鉴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具有较大差异,新《保险法》进一步限制了合同自由,增加了强制性条款,强化了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控制,对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加以矫正,使之重归平衡。同时,法律规则将合同双方的危险分摊固定下来,创造了可预见性。从静态看,新《保险法》着力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尤其是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减轻了被保险方的义务和责任。从动的方面看,新《保险法》重在明确和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限制保险人脱离保险责任的权利,进而在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督促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确保被保险方能够及时获取应得的赔偿。
但毋庸讳言,新《保险法》还存在不少缺憾。一是就修改的条款而言,尚有某些不足;二是仍有不少空白未予填补;三是《保险法》合同部分的结构未能优化,内容过于单薄;四是《保险法》的体例不尽合理,制约了保险合同法的拓展。因此保险合同法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获得充分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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