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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投保次日才生效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交强险是投保次日才生效吗

交强险自投保之时即时生效。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没有特别约定例外情形的情况下,此时保险合同若不能即时发生效力,那么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此抗辩而不履行赔偿义务,显然与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从交强险的性质来分析,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强调,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不分种类全部投保。

随之,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应运而生,规定了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由此可见,交强险重点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理念和社会公益性,具有更多的社会保障功能。交强险强制性与公益性的双重特质决定了其设立目的是为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和及时的权利维护。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规定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情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3月25日对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旨在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该通知强调,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的 “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之规定,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利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进行赔偿将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同时,也突出体现了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

交强险理赔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二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亦应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总限额为12100元。

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死亡和伤残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交强险是投保次日才生效吗”等问题进行的解答,交强险不是自投保之日起次日才生效的,而是投资之时就开始生效,而故意制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责任 限额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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