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校练车撞死人驾校要承担责任吗
一、学员驾校练车撞死人驾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学员驾校练车撞死人
2012年10月,林某参加泗阳某驾校学习课程,由教练员李某负责指导。在练习倒库移库(把车倒进车库)项目时,教练员李某在车下查看倒车情况,并通过手势和语言进行指导。
倒库移库是驾驶学习中有较高难度的一项课程,林某练习了几次仍没有将车顺利地入库。李某要求林某再多加练习,并在旁边亲自教学。心急的林某慌乱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车辆加速向后冲去,撞上了库中另一辆车,并将在两辆车中间的李某撞伤。经医院治疗多日,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9132元。驾校支付了李某的全部治疗费用,并通过协商,赔偿了李某亲属70万元。
教练是职务行为驾校应担责赔偿
根据双方辩论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庭最终认定,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该行为合法。
本案中,学员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又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
法官遂当庭驳回原告驾校方的诉讼请求。
二、驾校练车时撞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培训活动中,教练员才是教练车的实际支配人,而教练员是有驾驶证和教练员证的,因此培训学员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使用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培训活动是指学员在教练的指导下学习驾驶技能,并向驾驶学校支付学费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从理论上看,受训人员是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不能独立驾驶机动车。但是,练习开车又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驾驶培训机构既然是专门为培训驾驶学员而开设的,其教练员就应当尽到培训学员驾驶技能并排除交通险情的义务,由于学员还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无法处理各种交通状况,旁边有教练指导时也并非独立驾驶,所以教练才是教练车的实际支配人。培训活动中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法行为,是由于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而教练员受雇于驾驶培训机构,因此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二)学员虽是车辆的驾驶人,但在教练员在场的情况下,其并不具备对车辆的支配力,也不享有车辆运行的利益,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于培训机构和教练员一方,至于培训机构和教练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因此可以依照雇佣情形认定由雇主即培训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教练员李*霸是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教练员李*霸又执教于吉安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故原告钟某的各项损失应由吉安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已载明该车系教练车,其明知该车是用于培训学员,而学员驾车相对具有驾驶资格的人驾车危险性更大,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大。培训机构投保的目的在于学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便减少自己的损失。被告李*霸带教是执行培训机构职务,具有驾驶证及教练员证,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教练员在指导学员练车的健时候,被撞身亡的,教练处于职务行为中,驾校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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