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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或字引发了一场官司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引发了一场官司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现年31岁的钱某是新野县一名机关干部。2000年8月1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601628,股吧)保险公司**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钱某,年保险费1320元,交费期限20年,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合同生效后,钱某之妻李某先后于2000年8月31日、2001年9月15日两次向新野县**保险公司交纳每期保险费1320元。

2002年8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新野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为患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简称MDS)。医生说,患了这种疾病身体极度虚弱,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最终导致骨髓性白血病,也可能因自身免疫力下降而导致死亡。幸亏钱某发现得早,不过需要经常服药治疗,才能控制病情继续发展。钱某一家在庆幸之余,不禁为高额的医疗费犯了愁。这时,钱某想到了妻子为自己投保的**终身保险,但这种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是否能领到重大疾病保险金呢?为弄清这个问题,钱某去咨询医生。医生告诉他,这种疾病就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实质上就是癌症。于是,8月20日,钱某向新野县**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保险金。

令钱某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的理赔申请,理由是**终身保险条款规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MDS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恶性白血球过多症”,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钱某随即提出,**终身保险条款对癌症释义时的用语为“或”,自己所患的MDS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释义的后半部分,但却符合前半部分,即“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MDS应同时符合释义条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才能构成重大疾病。为弄清自己所患的MDS,钱某自费购置了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书中均将MDS归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最后,新野县**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给付钱某保险金4万元。但新野县**保险公司的上级机关**公司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致使钱某的理赔愿望再次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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