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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诱发疾病而亡如何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交通事故诱发疾病而亡如何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

2012年5月18日10时,张某在外出途中被王某驾驶的汽车撞倒,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局xx大队进行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由被告xx保险股**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就诊,后因医治无效死亡。经xx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12年12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是导致张某原有系统疾病加重的诱发因素,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在20%左右。事故发生后就民事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张某之子张某1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1 753. 10元、原告护理张某护理费及处理事故发生的误工费15 740元、交通费1 7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350元、丧葬费21 120元、死亡赔偿金188 44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10 544元、停尸费4 020元、减少房屋补偿款95 480元、鉴定费2 000元。

法院判决:直接财产损失由侵权人全部赔偿,非直接财产损失根据事故参与度确定

关于原告的损失是否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本院认为,原告的大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张某在事故发生前,虽患有多种疾病,但在事故发生前其可以骑三轮车独自出行,表明此病情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更不会因此引发住院、护理等情况出现。张某自事故发生日至死亡23天内连续3次住院治疗,完全系交通事故所引发,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应由侵权方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损伤参与度。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因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今后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死亡后对其近亲属精神上的一种慰藉,而本案中张某的死亡结果是交通事故和其自身原有疾病相结合而造成,如不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失公平,故在计算上述两项费用时应乘以20%的事故损伤参与度。

律师说法:在交通事故诱发疾病而亡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若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诱发当事人自身疾病而导致其死亡时,侵权人理应赔偿其损失,但具体数额应当根据损失的性质予以确定。

就本案而言,根据鉴定结论,虽然交通事故对当事人死亡的参与度所占比例较小,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当事人并未因自身有疾病而影响正常生活和出行,也不需要住院治疗,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导致其住院的直接原因,所以因交通事故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应由侵权方全部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损伤参与度。而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如不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全额承担,有失公平,因此,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不应由侵权方全额支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若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诱发当事人自身疾病而导致其死亡时,侵权人理应赔偿其损失,但具体数额应当根据损失的性质予以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TAG标签: 事故 交通事故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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