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体系主要由什么构成
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看,我国土地法规体系主要由如下七个层次构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土地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土地法制的宪法基础。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取消了原宪法对土地出租的限制。
二、土地法律(实体法、程序法)
土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土地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称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1986年4月)、《刑法》(1997年3月)等基本法律均有土地的内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称一般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三、土地行政法规
土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与土地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土地行政法规的数量很大,涉及到土地行政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我国土地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土地税收方面的有:《契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耕地占有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地方行政规章
七、其他土地规范性文件
其他土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6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第9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第107条)。对于上述规范性文件,有的学者认为不属于法规的范畴。
效力级别:
上述七个层次的效力级别如下:《宪法》是我国土地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土地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次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土地行政规章制定。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土地法律、法规称为“依据法”,土地行政规章称为“参照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有参考的价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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