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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内的;

(2)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

(3)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4)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2.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情况有哪几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土地登记:

(1)申请文书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2)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3)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

(4)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3.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怎么走?

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具体程序上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五个步骤。

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土地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的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6种。

土地总登记,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建立的每宗地的表卡证是以后初始、变更、注销及其他土地登记的依据。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以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更正登记包括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更正登记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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