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一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舒,1960年7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江广场C座8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路广东发展银行大厦18楼。
负责人何*昌,经理。
诉讼代理人夏*芝,**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舒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3年3月3日,陈*舒作为投保人,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车架号为002358,发动机号030272645,车主是陈*舒的妻子周*香)保险,双方约定陈*舒投保的是A式保险,其中指定驾驶员2名,分别是陈*舒及其妻子周*香。**佛山公司对上述车辆承保的险别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包括非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乘客人身伤亡及驾驶员作为责任险,附加险则包括免赔特约险、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及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从2003年3月4日到2004年3月3日止。双方并在保险单上对乘客作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作了特别规定。**佛山公司在上述保险单上作如下明示告知:要求陈*舒受到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填写内容与投保单事实不符的,请通知**佛山公司更改,否则,视为投保人认可保单的全部内容。如投保人对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内容和投保人签章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保险单5日内通知**佛山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及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而在家用车保险条款中,也明确投保人无论任何原因,如发现保险合同内容有误的,应在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佛山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批改手续。双方还明确“非投保单上选择的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造成一切损失”**佛山公司免除责任。后陈*舒在当天根据保单向**佛山公司交纳保险费2781.64元。2003年10月6日,由陈*舒表弟曾*民驾驶上述保险车辆路经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南圩管村325国道时,因撞伤耕牛而引发交通意外,当地交警因此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曾*民赔偿牛主2800元。陈*舒在当地修理厂对上述车辆进行了修理,用去维修费2605元。陈*舒在同年10月10日填写了《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向**佛山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期后,陈*舒将上述投保车辆交南海市盐步骏邦汽车维修美容服务中心维修,共用去维修费5810元,并向**佛山公司提出索赔,后**佛山公司口头告知陈*舒的索赔申请不予受理,由此引起纠纷,陈*舒于2003年11月1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保险单上指定驾驶员条款为无效条款;2、**佛山公司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赔偿被保险人事故损失11295元;3、**佛山公司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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