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广发大厦十八楼。
负责人何*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苗、张*东,均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超,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樵山旅游度假区崇南三多罗家村北七巷7号。
委托代理人黄*明、宁*文,均是**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罗*超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东,被上诉人罗*超的委托代理人宁*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3日,罗*超通过佛山市**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94000元的价格向温*燕购买其所有的金杯SY6480A1B/ME小客车[发动机号为659244,底盘号(即车架号)为060910],该车的原车牌号为粤E·38729.罗*超于2003年11月7日将该车从佛山转入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登记,车牌号变更为粤Y·J3422.
2003年11月11日罗*超为该车向**公司投保,交纳了保险费1806.45元。2003年11月12日**公司出具了保单号码为83010310120030000572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确认为该车承保,保险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号牌为粤E·38729,发动机号为659244,车架号为060910,厂牌金杯,型号为6480A1B/ME,初次登记日期2002年10月1日,车辆类型为六至九座客车等;保险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全车盗抢险等,保险期限自2003年11月12日零时至2004年11月11日二十四时止,本保险单执行经保监会批复的编号为A0706Z04000C021213-1000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务车保险条款。2003年11月13日,**公司出具批单号为83010310220030000598的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正本),同意上述保险单下的车牌号码自2003年11月13日起更改为粤Y·J3422,除本条款外,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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