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张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360号。
负责人李-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强、梁*云,均是**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媚,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管理区新村。
委托代理人陈*华、李-睿,分别是**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
上诉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媚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强,被上诉人张*媚的委托代理人陈*华、李-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6日张*媚购买了一辆海马牌CA643OM型小车,为此张*媚支付了216000元的购车款及19500元的车辆购置税,并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后领取了粤X·F9046的车牌号码。2003年1月间张*媚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保险,支付了5073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同年1月29日向张*媚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单附表,在机动车辆保险单第六条第4项有如下内容: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机动车辆保险单附表详细列明保险公司同意为该车辆承保车辆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7个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3万元;保险期限从2003年2月6日零时起至2004年2月6日零时止。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传统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第三条规定: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2003年6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和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分局刑事及经济案件侦查中队证明,2003年3月2日凌晨2时许,接事主张*媚报:其停放在龙江镇坦西居委会门的一辆小汽车起火燃烧,龙江派出所即派民警汇同龙江消防中队赶赴现场将火扑灭。经勘查发现该车烧毁发动机仓及左后轮至油箱盖处。被烧车辆是一辆海马CA6430M型小汽车,车牌:粤X·F9046,发动机号码:FP770949,车架号码:CH16CHH003904,车主:张*媚。目前,此案正在侦查中。张*媚未就其起火烧毁的粤X·F9046小汽车依法要求有关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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