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所谓危险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而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该罪的构成不要求造成损害结果,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具备为既遂,属于危险犯。
(一)犯罪客体
与交通肇事罪一样,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特指公路交通运输,并不包括航空、铁路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如果造成相应损害后果,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基于故意的主观罪过,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可能构成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相应具体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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