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诉被赵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民(3)合终字第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法定代表人:方*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岚,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清,女,1949年8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二经街三段七里3号。
委托代理人:韩*春,**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民合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波主审、审判员董*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岚、孙*江,被上诉人赵*清的委托代理人韩*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赵*清自有本田CR——V轿车一台,车牌号码为辽AP3447,车驾号码为204140,发动机号码为41904976.2003年11月3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车辆损失险为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11月4日至2004年11月3日止,该车辆于2004年7月29日因雨中行驶造成车损。经上诉人、被上诉人协商于2004年8月17日委托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对发动机进水熄火后,不再重新起动是否会造成发动机连杆、缸体损坏进行技术鉴定,因该鉴定所的初步结论未能与上诉人的观点一致,上诉人未通知被上诉人,也未与被上诉人协商,将送检的该车配件连杆活塞2套又送至**中意保险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测试、鉴定、试验。因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单方面对该车损部件作技术鉴定,被上诉人索赔不成,酿至纠纷。另查,在原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于同年12月10日提出申请对曾由上诉人私自拿走的该车车损部件是否原车拆下的及是否发生过人为的改变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于2005年1月11日委托本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作上述内容的司法鉴定,该中心于同年2月28日以无法鉴定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也曾于2004年11月10日向原审法院就该车辆发生故障原因提出鉴定申请,又于同年11月20日以该车辆已经鉴定为由撤回鉴定申请。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