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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我国的妇女与男子相比在从事非农劳动人员中,女性低于男性,三至七个百分点。非农就业机会相对不足,他们就更多的衣服与土地,因此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显得举足轻重,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关键要重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弱势群体外嫁女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也是近年来就土地权益问题上访效率较高的群体。由于我国农村长期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村民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他们便以“村民自治”为由,按照村风民俗部分剥夺和完全剥夺“外嫁女”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宜是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处于受到一种长期的侵害之中。

土地权益对外嫁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经济上面的影响。随着农业的女性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村妇女与男子相比,就更多的依附于土地。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相对一部分农村妇女来讲,土地还是她们唯一的就业空间,土地在相当长时间还摆脱不了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如果剥夺了她们的土地权宜便几乎剥夺了他们生存的权力,更使她们变成农村贫民的一部分。

二、社会上的影响。没有土地,而居住在员村的出嫁女无疑属于弱势群体。在传统思想浓厚的农村受到歧视也是最多的。村民代表大会之类的权利组织往往没有她们的声音。外嫁女丧失了土地权宜,就会严重影响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及参政议政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自由程度的扩大外嫁女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嫁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据统计2001年广东省级以上妇联共接到外嫁女权e问题投诉748中,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的一些农村存在的,完全或者部分剥夺外嫁女集资女徒弟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的现象。其实,外嫁女在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等方面享有权益与男子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视并不是广东省所有的现象,它是在全国范围内在解决土地权益纠纷及提高妇女权益方面的一个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其实“外嫁女”极力要争取的是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说,自己的“村民资格”。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享有平等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以上,是对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困扰您的咨询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在线,可以实时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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