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塘法院以案说法 解析代位继承
两老先后去世,孙子控制了遗产,老人的外孙可否要求分割遗产?无锡北塘法院于近日审理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的外孙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两老共有四个子女。2008年8月以前,老人分别在大儿子、小儿子、大女儿家生活过,之后被大女儿送去养老院。2009年二老相继去世,而此前,其小女儿、小儿子已于2004年先走一步。现今,小儿子之子闻礼,即二老的孙子,控制了老人留下的17000余元遗产。于是,老人的小女儿生前所育二子闻文、闻武连同老人的大儿子、大女儿将闻礼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被告辩称:老人的大儿子曾多次殴打母亲,而小女儿从来就未对老人尽过扶养义务,大女儿更是骗光了老人的积蓄后将其强行送去了养老院。只有自己的父母对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为他们购买了墓地,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闻礼主张其大伯、姑妈未曾对老人尽到良好的扶养义务,均未提供出切实证据,故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中老人的两个儿子及大女儿均有与老人共同生活的情形,以及老人墓地的登记、交费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老人大儿子、大女儿各分得遗产的25%,老人的两外孙闻文、闻武共同继承20%,孙子闻礼继承30%。
这个涉及三代人的继承纠纷已告一段落,稍许复杂的案情也许会让读者疑惑,为什么法院会支持老人的外孙继承遗产,请待法官来为您一一解析。
本案中老人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继承。而老人的小女儿和小儿子先于老人去世,那么他们的儿子闻文、闻武、闻礼有权代位继承他们名下的份额。这里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当然,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且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所以本案中老人的外孙闻文、闻武可以代替早逝的母亲去继承外公的遗产,且仅限于其母亲名下有权继承的份额。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也根据老人生前的实际情况,对于遗产做出了合理合法的分割。(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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