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二奶案件
“二奶”与发妻争夺遗产案纪实
“二奶”本就是有悖道德规范,有伤风化民俗的丑恶现象,为世人唾弃,本该把头低垂。但有一个人例外,她竟然光明正大地以“朋友”关系,手持情人协议,将情人原配发妻推上被告席,主张分配遗产,从而拉开了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的争夺遗产案。
死者:遗产赠“二奶”原配成被告
现年60岁的蒋*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彬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蒋*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面积为51平方米。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补偿安置给了蒋*芳,并以蒋*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0年9月,黄*彬与蒋*芳将蒋*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彬、蒋*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另购买商品房。2001年初,黄*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彬,但遭到蒋*芳及其亲友的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黄*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彬因病去世。黄*彬的遗体火化前,爱-姑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芳的面宣布了黄*彬留下的遗嘱。蒋*芳和亲属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爱-姑以蒋*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迫不及待地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
“二奶”爱-姑诉黄-妻蒋*芳遗产纠纷案诉至法院后,社会各界对该案十分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黄*彬的财产,众说纷纭,拭目以待人民法院对该案如何判决。纳溪区法院对本案也十分慎重,在4次开庭后才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二奶”:遗嘱在我手有权分遗产
原告爱-姑诉称,原告与遗赠人被告蒋*芳之夫黄*彬是朋友关系。黄*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价值约6万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经公证机关公证。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嘱的约6万元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爱-姑及代理人张*红、韩*喜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在黄*彬遗赠给爱-姑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黄*彬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彬个人合法财产,黄*彬对此无权处分。但是,黄*彬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应作实事求是的区分,不能一概否定遗嘱。作为遗赠行为,他既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又是一种无因行为,即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退一万步讲,即使受遗赠人有犯罪行为,也只能通过刑法进行制裁,与遗产继承并无关系。因此,黄*彬死前处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给“朋友”爱-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法院应当将黄*彬在遗嘱中所处分的合法财产部分判给爱-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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