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将房屋遗赠给小三,房产遗赠给小三有权要回吗
[案情简介]
据江-冬称,十余年前王老先生因常年工作劳累,被检查出患了癌症早期。在一年多的治疗期内,她任劳任怨地照顾王老先生。他出院后,江-冬常常炖汤给他养胃,对他的日常照顾无微不至。2009年王老先生癌症复发,她多日不眠不休,悉心照顾。而其间李老太和她儿子从未到医院照顾过。
去世前,王老先生曾提到见儿子王-鑫已是成年大小伙子,而江-冬一个女人又没孩子,如果自己死了,江-冬会受欺负,而江-冬这么多年来对自己照顾得无微不至,他就想把自己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她。于是,他让江-冬找来两个朋友,留下一份代书遗嘱:“江-冬用心照顾十多年,因此我死后,将我名下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留给江-冬。”
[法律解读]
虽然王老先生的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违法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王老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江-冬发生婚外情,并同居生活,不仅破坏了合法婚姻,伤害了家庭,也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及道德观念。王老先生通过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赠予江-冬,是基于其婚外同居关系而做出的补偿,违反了社会基本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该遗嘱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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