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将房产赠予女方事后能否反悔
五年前,老孙欲与美美结婚,结婚前立下《夫妻协议》,约定结婚后老孙名下的一幢480平米别墅归美美所有。美美携二十万嫁妆与老孙结婚。两人婚后该别墅未办理过户登记。
五年后,老孙因赌博向他人借债,名下别墅被人查封。同时,老孙怀疑美美有外遇,欲与美美离婚;美美不承认有外遇,指责老孙无端猜忌,并要求老孙过户《夫妻协议》中所提及的房产,双方闹上法庭。
相关法律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讲解本案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结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这一夫妻之间的约定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有人认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时,因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故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及《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因此,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撤销的;
还有人认为,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未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以及附赠义务,或违背夫妻伦理道德时,亦得以撤销;
学术界对此也争议不休尚无定论
律师意见:以上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综合理解、适用《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与《合同法》、《物权法》。本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财产约定,如果错误理解《婚姻法》第19条的,机械地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其结果必定违背立法之本义。因为,在传统的结婚习俗上,男方准备婚房,女方准备嫁妆,若片面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则女方的财产一结婚就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而男方的财产却往往因没过户仍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此,必然在夫妻之间造成新的矛盾与不公。
个人以为,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应当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即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撤销。但本人也同意以下二种例外情况:即受赠予方明显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或加害于赠予人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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