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扬州市**物流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在2005年8月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25吨大型拖挂车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0万元的车损险。在保险期限内的2006年3月,该拖挂车从扬州运输货物前往连云港,当行驶到泰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时,车辆的前轮突然暴胎,造成车辆倾覆,车头撞毁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冲至对面的逆行道后,又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客车上十余名乘客卒不及防,严重受伤。该事故发生后,还造成高速公路上的来往车辆长时间堵塞。
经过交警和路政部门的察看,确认运输公司的拖挂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约三十万元。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运输公司迅速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受伤乘客住院后得到了妥善的救治,并在治愈后出院。
运输公司在处理完毕赔偿事宜后,公司负责人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在仔细核对了运输公司提交的各项资料后,发现该拖挂车没有在06年1月参加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遂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运输公司在得知该决定后,非常震惊,表示强烈异议。因双方协商不成,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已垫付的三十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运输公司观点: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运输公司已全额垫付了赔偿款三十多万,出于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另外,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的销售员没有向运输公司特别说明保险车辆若没有参加年检,发生事故不予以赔偿等相关内容,该免责条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
保险公司观点:
在与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若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
法庭审理及判决: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将运输公司投保的资料及全套手续提交法庭,以便确认保险公司在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时是否已将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告知了运输公司。法庭给予了保险公司补充提供证据的三周期限。但保险公司未能在期限内提交法庭要求的资料。
法庭因此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关于“未参加年检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不赔”的内容没有向运输公司明示,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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