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后可以撤销赠与吗
案例:张某系独居老人,有住房一套,膝下无子女。为解决养老送终问题,张某将房屋赠与其外甥周某,并办理了公证。周某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后,周某却拒不履行对张某的抚养义务,采取了对张某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鉴于此,张某悔恨不已,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产权收回。
评述: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是:
(一)张某认为周某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承诺的抚养义务,可以依法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二)周某却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受法律保护不可撤销,故不交房屋。
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关键要搞清楚赠与任意撤销和赠与法定撤销两个概念。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任意撤销而规定的。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
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周某只注意到《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但忽视了本条是针对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作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只要出现了该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赠与人就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周某不履行对张某的抚养义务,属于《合同法》第192条第2项规定的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中张某的主张是正确的。周某以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为理由不予交房,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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