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收税政策制定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一是个人有财产可赠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发展缓慢,富裕程度不高,居民的私有财产较少,个人将私有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现象几乎不存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快速发展,居民逐步富裕起来,客观上存在有财产(包括房产)可赠。
二是相应的税收法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我国个人将财产无偿赠送他人,接受方需缴纳哪些税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只有个人取得的所得用于对外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才可将捐赠额全部或部分扣除;但必须是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规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否则不得扣除。个人转让财产,只有在扣除其成本和相关税费有余额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也不缴纳。而营业税的现行规定中,只有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才视同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相关税费,而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并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因此,需要健全这方面的税收法规。
“依法对正常的赠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的偷税逃税行为是出台该项政策的主要目的。”**博士说。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金-哲硕士提出,国家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个人赠与行为进行限制。在个人财产中,房产占其较大的比重,将其赠与公益事业或是其他的社会福利机构属于国家鼓励的范围。而个人之间的赠与属于财产转让,国家必定要对随意赠与行为进行限制。
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近期着眼是为了对存量房产征税做铺垫,而远期则是为以后我国实行遗产税政策做“前锋”。目前,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只是对交易房产征税,对存量房产征税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样就会导致极个别的房产多的个人将房产赠与亲戚朋友,在法律意义上转移到朋友的门下,而实际上房产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样就钻了对存量房产征税的“空子”。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到了有关遗产税的问题,遗产税的开征指日可待,而伴随着遗产税势必也就涉及到赠与税的问题,遗产税是在公民死亡之后征的税,而有人可能在生前就会把遗产转让出去,如果这种情况不征税,那么国家的这部分税收就流失了。我国在遗产税方面还是空白,国家要鼓励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也定会涉及到遗产税的开征,遗产税也是成就慈善事业发达的因素之一。
正常捐赠者利益不会受损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因此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免税;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税。那么除此之外的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都要征税,是否损害了捐赠者的利益?**博士认为,此举不会损害正常捐赠者的利益。因为在法规出台后且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捐赠者的捐赠行为是在预先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属于自愿行为,所以就谈不上有利益的损害。当然,相关部门可根据受赠的对象不同,确定征税还是不征税,既使征税也应该有税率高低的差别。“这样就能保护正常捐赠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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