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赠与与财产赠与协议的有效性
解析之一:赠与合同当无效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这里,所订立协议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它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依法自愿订立的,不能违反法律,不能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也不得有悖于善良风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属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195条中也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解析之二:侵权行为应停止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该折价赔偿。”134条也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析之三:生效判决要履行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力,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维护判决和裁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就是妨害执行行为,我国法律在处罚上进行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13条也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之四:尊老爱幼构和谐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和发扬。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在法律上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每个和谐的家庭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要构建和谐家庭就必须先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很多事实都证明,家庭的和睦不仅是为了全家老少的幸福,也是社会安定、稳定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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