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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赠与,但婚没结,可以要回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999年底为表明自己的忠心,季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季某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两居室的房产与李某共同所有,并将一半产权份额赠与李某。双方将该协议做了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证变更手续。此后,季某曾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双方决定分手。2004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产,认为自己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接到诉状后,被告季某提出反诉,要求撤销赠与,所赠房产返还季某所有。季某认为,当初赠与房产给李某,是以为李某会与自己结婚,因此才同李某签订了那份赠与协议。现在双方出现矛盾,不可能再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协议无效。李某认为,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是为了结婚而赠与,季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履行自己签署的这份协议。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男女双方谈恋爱时往往会为了表忠心而做出赠与财物等行为,而等分手后又会产生诸多财产上的纠纷,对于赠与的财物最后就会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该公证协议中虽未写明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协议上有双方共同居住的表述,可以认定季某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李某就失去了继续占有房子的法律依据。

首先,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是用于结婚的,而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赠与方就可以主张这些赠与财产的返还。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实生活中,这些证据的形成、收集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往往会受到情感、面子问题、传统观念的束缚影响而不能制作、保留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旅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该协议中虽未明确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协议上有供婚后使用的表述,可以认定方某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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