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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赶出家门无房可住,是否可以撤销房产赠予行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离婚后被赶出家门无房可住,是否可以撤销房产赠予行为

首先,我国实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属于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若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但还没有转移过户的,则表示赠予还未完成,房子还属于赠与人。

其次,如果当初赠予时有赠予合同,并且写明赠与人可以继续居住,那么当赠与人被赶出时,对方属于违约,赠与人基于此撤销赠予,要回房子。撤销期限从违约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

最后,父母身为房产的赠与人,如果出现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的撤销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

(1)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在撤销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

①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②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③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的法定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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