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约定房产共有离婚时可以撤销赠与吗
婚内约定房产共有离婚时可不可以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婚内约定房产共有
2006年7月,原告取得座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春江某某亲水苑7幢3-602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权证载明原告徐某为房屋所有权人。
原、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在诸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1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该协议原告徐某为甲方,被告周某为乙方,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款,其内容为“甲方于婚前购买的位于诸暨市春江某某亲水苑7幢3单元***室的房屋,系甲方父母出资购买,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现约定该房屋及房内全部物品、设施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现原告起诉离婚。原告徐某于2012年1月17日诉讼来院,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1年7月2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于2011年7月2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中关于将座落于诸暨市春江某某亲水苑7幢3-602室房屋约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协议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将本案诉争所涉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徐某,故该约定实系部分房产产权的赠与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因本案房产仍登记在原告名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故原告有权撤销该房产赠与协议。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房产赠与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时可以撤销婚内赠与吗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基于夫妻关系赠与另一方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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