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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同情况下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商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商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商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划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可以望出不能由于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需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商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归夫妻双方名下。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实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归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实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可知,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假如没有上属部分的证实材料,证实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分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商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随便入行变更。

商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商定后,男女双方都反悔。

将房产商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入行了商定。

《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划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由于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只对协议中俩人产生限制作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发生效力,假如需要入行房屋登记,按照新协议办理即可,也就是前文中说的,即使法院不予支持了,但登记部分不需要入行把关,按照申请人意思登记即可。

商定后,男女一方反悔。

一方反悔要求将商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商定,另一方不同意,综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划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入行变更。

赠与行为是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自治的。

假如当事人是没有违法或者别的事由那么理论上是应该成立的。

但是房屋属于不动产,在中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要件的。

所以说假如是房屋赠与合同成立了,最好仍是过户一下,否则终极很轻易泛起权利不明的情况。

综合上面的介绍,在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一定要及时过户。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什么是行政许可标准化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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